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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16岁女孩聚餐醉亡,家属索赔14.5万元

日期:2012/1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都江堰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和死者男友各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合计赔偿5万余元
  同事间的一次聚会,让年仅16岁的女孩于莉醉酒身亡。事后,于莉的父母将当天所有聚餐者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4.5万元。
  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都江堰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聚餐组织者和于莉的男友因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合计赔偿55498元。
  家属索赔
  状告死者男友和同事要求赔偿14.5万元
  对于莉的死因,医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导致。
  黄敏等家长认为,于莉年龄还小,平时不喝酒。当晚理发店店长和同事聚餐时,没有劝阻她喝酒,为于莉的醉亡埋下祸因。家属们还认为,男友刘兴明在明知于莉已烂醉的情况下,没有将其送回家,反而把她带到都江堰市区。
  “错过了最好的恢复时间。”于莉家属随后将当天一同聚餐的5人以及于莉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5万元损失。
  对此,店长王华说,当晚聚餐是理发店给员工的福利,于莉的4名同事也说当晚并没有“逼酒”行为。
  男友刘兴明说,当晚知道于莉醉酒了,最开始准备将她送回家休息,但于莉不同意。刘兴明说,送于莉回市区休息前,也是打电话经过其母亲同意的,“我不知道于莉喝醉了,也没有相关抢救知识。”
    10月19日,都江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于莉死亡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而活动组织者王华见其喝酒没有提醒和劝解。聚餐结束后,王华也没告诉于莉男友和家属,于莉到底喝了多少酒,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于莉醉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刘兴明接走于莉时,明知其已经醉酒,当晚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护理,因此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法院审理指出,作为监护人的于莉父母,本应预防其酗酒。但当晚得知于莉喝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让其回家休息,属监护不当,具有较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都江堰法院认定,于莉醉亡一案中,其父母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店长和其男友各承担20%的次要责任,并判处两人合计赔偿55498元。
  法院同时审理认为,当天一同聚餐的另4名同事只是参与了聚餐饮酒,未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其中还有两人也是未成年人,对饮酒及饮酒后果的认知度比成年人弱,其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因此这4人不承担于莉的死亡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见未成年人饮酒需劝阻否则出问题将担责
  昨日下午,本案的主审法官刘忠明表示,这是该院首次受理饮酒醉亡案。据其所知,这种案件在全国来说也不多见。
  刘忠明表示,本案焦点就在于,几名被告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认为案件的几名被告和于莉聚餐时,在明知于莉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和她饮酒,并在她喝醉之前没有进行劝阻,导致其酒精中毒身亡,所以应承担责任。
  “中国有几千年的酒文化,聚餐喝酒很正常。但面对未成年人时,点酒、喝酒都应更加谨慎。”刘忠明表示,成年人在和未成年人餐饮聚会时,应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首先做到不主动建议未成年人饮酒。而在发现和自己进餐的未成年人饮酒时,应当主动进行劝阻,否则一旦引起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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