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生小李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为图省事从二楼直接跳到地面,结果受了重伤。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认定小李的工伤成立,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款。
小李是一所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他应聘成为长乐一家豆业公司的实习施工员,负责放置预埋件的工作,月工资为898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李在一次工作时,因急着从平台上下去处理预埋件,为图方便,就直接从二楼楼顶跳到楼下的沙堆,结果不幸受伤,构成七级伤残。豆业公司认为小李的受伤是因为他自己跳落造成的,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另外,他不是该公司的职员,是在公司实习的学生,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该由公司赔偿。无奈之下,小李只得将豆业公司告上法庭。
长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在校生,其在豆业公司实习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同意试用,小李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并且,双方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备劳动关系特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小李进行高空施工作业时,公司对劳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小李系其自己跳落而受伤,但其行为系因工作原因受伤。
综上,法院认为,小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豆业公司作为企业依法应当为小李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他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据此,法院判令豆业公司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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