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小李结婚,小陆应邀参加婚礼,不仅给了礼金,还在婚宴上帮忙。婚宴后,小陆送宾客董先生回家。途中,小陆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碰撞。小轿车随即起火,小陆当日死亡,宾客董先生受伤。
小陆的父母诉称,小陆为小李的婚礼帮忙死亡,董先生也是实际受益者,故起诉要求小李夫妇和董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
结婚者和宾客被诉
庭审中,小李夫妇辩称,小陆只是作为宾客参加婚礼,并不是被要求来帮忙的人员。当天晚上董先生喝了酒,由小陆将其送回家。事发后,小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将小陆送往医院。小李夫妇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先生则称,事发当晚,他应邀参加小李的婚宴,车祸中自己也身受重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考虑到小陆和小李都是自己的朋友,同时对小陆的不幸遇难又深感痛心,所以并没有向他们提出损害赔偿,“我是无责任的受害者,并不是受益者。”
实际侵权人已赔偿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小陆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由实际侵权人赔偿损失,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小陆在为小李义务帮工活动中遭受意外,小陆父母在中年承受巨大的丧子之痛,且生活困难,小李夫妇应给予小陆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董先生也是悲剧的亲历者,同样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煎熬,小陆父母要求董先生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夫妇赔偿小陆父母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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