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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与前儿媳妇结婚,赠送其房产遭儿女起诉

日期:2012/1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廖雯颖)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
    家住历城区的徐坤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1997年,徐坤与老伴刘梅根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2003年,徐坤用这套房改房调换了一套90平方米的新房,并于2006年取得房产证。
    1999年,徐坤的儿子徐京与李萍登记结婚,两人都是离异后再婚,婚后没有再生子女。鳏居的徐坤便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因徐京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李萍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徐京与李萍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李萍登记结婚,此时李萍也已年近60岁。
    徐京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李萍并进行了公证,当年12月,这套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登记到了李萍名下。为此,徐京与姐姐徐南将父亲与李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无效。
    徐京和徐南称,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徐坤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徐京和徐南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徐坤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李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徐坤未经徐南、徐京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李萍,赠予合同无效。
    因房产证已经更名为李萍,2012年3月,徐京又把济南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当初颁发的产权证。法官明霞依据之前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产权转移的所有权证。
    面对这两份判决书,徐坤十分无奈。老人反复向法官说:“子女不孝,这么多年对我不闻不问,是李萍照顾我这么多年,我把房子给她是自愿的……”

    相关链接【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三种房产证有何异同?】【房产证办理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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