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市民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阜临路由东向西行驶,被王某骑摩托车(未注册登记)撞倒致伤,入院治疗多日,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并需要二次手术治疗。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张某、王某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今年7月,张某向颍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具有过错,应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被告承担60%责任。最终,王某应赔偿张某合理损失为11万余元。
律师认为,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无论车主担责多少,都将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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