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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未减少,要求赔偿无依据

日期:2012/10/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杨某要求华某等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杨某系教师,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2011年10月13日,驾驶摩托车于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未果。杨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某等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后,经法院调解未成。杨某因提供其工资或者其他收入减少的证据,杨某要求华某等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其他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

    相关链接【主张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据】【误工费赔偿标准和法院认定尺度】【成都律师: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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