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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亡赔偿,子女能否继承?

日期:2012/10/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43.62万元4人分,每人得多少?这不是道数学题,而是法律题。昨天上午,江都法院一起返还财产案就遇到了这么一道难题父亲因工死亡,小杰姐弟多次讨要死亡赔偿金未果,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
  尽管该案最终达成了和解,却引发诸多法律疑问,比如,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如果不能,哪些人可以参与分割?而分割的比例又如何确定?
  父亲身亡
  留下65万赔偿金
  江都的单先生和胡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一女。9年前,两人离婚,儿子小杰随单先生生活,女儿小苏随母亲生活。
  2005年2月21日,单先生和毛女士登记结婚,毛女士也是再婚。婚后,毛女士带着女儿和单先生父子共同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6月2日,毛女士和单先生在内蒙古一工地打工时,单先生不慎从楼上跌下,当场死亡。毛女士与打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获得65万元死亡赔偿金。其中,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未成年人抚恤金2.6万元。
  姐弟索钱
  两少年状告继母
  单先生死后,小杰回到生母胡女士身边。胡女士认为,她抚养的一双儿女都与单先生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单先生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两个孩子都应该有份。况且,小杰刚满16周岁,2.6万元的未成年人抚恤金应属于小杰。
  此后,小杰先后多次上门向继母毛女士索要,屡遭拒绝后,小杰和小苏一纸诉状将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
  返还父亲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万元。
  昨天开庭前,小杰姐弟俩将诉讼请求中的工伤死亡补助金变更为29万余元,即单先生工伤死亡补助金的2/3。
  A
  庭审焦点
  小杰的代理人该生母还是继母?
  在本案中,因小杰未满18周岁,小杰的生母胡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对此,毛女士的代理律师王波提出异议,胡女士与单先生离婚后,小杰跟随单先生及毛女士共同生活,并与毛女士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应该是毛女士,而非胡女士,小杰相应的份额应由毛女士代为保管。
  经过法庭调解,毛女士考虑到单先生死后,小杰又重新跟随胡女士生活,最终同意将小杰的监护权让给胡女士。
  B
  工亡补助金究竟该分成几份?
  第一步达成和解后,双方又对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意见不一。胡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小杰姐弟都是单先生的亲生子女,都应获得父亲工伤死亡补助金。
  这一说法遭到王波反驳。“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不能均等分配。”他认为,小苏一直跟随胡女士生活,且已成年,死者单先生对她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小苏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相反,单先生的继女,即毛女士的女儿小惠,有权参与单先生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
  经过几轮辩论后,双方最终各退让一步,分别同意小苏、小惠有权分割单先生的工伤死亡补助金。这样一来,单先生的工伤死亡补助金应分为四份,小杰姐弟及毛女士母女均有份。
  C
  43.62万元4人分,每人得多少?
  接下来的难题是,43.62万元分给4个人,具体应该怎么分?
  小杰姐弟俩的代理人提出,作为死者的亲生子女,小苏应获得死亡补助金14.54万元;小杰系未成年人,应获得工伤死亡补助金14.54万元及未成年人抚恤金2.6万元。
  毛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王波不赞成这一方案。“小杰姐弟俩和毛女士虽然都是单先生的近亲属,但根据与死者单先生关系的亲疏,我认为受害人即毛女士应分得更多的份额。”此外,小苏一直随生母生活,现已成年,分配份额应较少。
  由于工伤死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具体该如何分配,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调解,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毛女士于10月26日一次性返还小杰姐弟工伤死亡补助金及未成年人抚恤金共计24.41万元,小杰姐弟同意让减为18万元,其中小杰应得10.3万元,小苏应得7.7万元。

    相关链接【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方式及计算公式——成都律师】【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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