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一起病人隐瞒病史就医而引发的医疗官司有了最终结果。
2006年6月13日,兰州市民小梦(化名)因左腿行走无力到兰州的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6月14日,小梦被收入该院神经内科进行对症治疗。在医生询问时,小梦否认自己有糖尿病史,医院便按照常规方法,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5%葡萄糖液体,尽管小梦在输液后的体查中血糖值数偏高,但由于他否认病史在前,相关医护人员及医生也没有再次查看体检报告单,继续按原方案治疗。当小梦病情略有加重时,并未引起医护人员过多重视,直到6月17日下午,小梦病情再次加重,护士这才查看病例,主治医生等也积极采取措施,但小梦的病症却未见一丝好转,过了没多久就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当此案诉至城关区法院后,医院申请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就“医疗行为与小梦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该院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医疗行为与小梦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详细原因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做病理分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化验单未引起足够重视,其前期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
小梦家属对该份鉴定提出异议,法院随后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为:“医院早期忽视了小梦糖尿病的存在,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小梦系自身疾病导致其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院的医疗过错并不能导致患者死亡。”
城关区法院综合鉴定报告的结论,作出由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但医院却提出“既然报告中写明死亡原因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不该承担三成赔偿责任,院方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对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后认为,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医院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就是医疗过失行为。依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对患者病情发展具有轻微责任。据此维持了“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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