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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岗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不负责?

日期:2012/10/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分析: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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