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张金明是高新区双马镇新华村人,去年11月,他骑摩托车上路时,不幸与湘电集团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身体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当事双方存在较大分歧。9月21日上午,经下摄司街道办事处,岳塘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当庭判决,张金明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1年11月24日,湘电集团司机刘跃林驾驶湘C080**大型客车从岳塘区书院路由友谊广场往二大桥方向行驶,在消防中队地段,与张金明驾驶的无号牌轻便型二轮摩托车相撞。当时张金明身后还搭乘着七岁的男孩张玉峰,事故中,两人都受了伤,被送往湘潭市一医院治疗,张金明住院190天,张玉峰住院七天。
这次事故经岳塘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张金明和客车驾驶员刘跃林承担同等责任,张玉峰无责任。刘跃林驾驶的客车由湘电集团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而张金明的摩托车没有买保险。在住院期间,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了12.5万元。经鉴定,张金明所受损伤构成一个七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
伤残赔偿金如何认定?
出院之后,张金明后续治疗费用该如何算?事故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张金明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
张金明的户口在高新区双马镇新华村,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湘电集团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代理人都认为,应按户口本上的户籍性质,认定张金明为农村户口。
而张金明的的委托代理人则提出,张金明所住的新华村位于二大桥西头附近,距离城区只有五分钟车程。张金明原有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他已再无农业收入,丧失了生产资料,属于失地农民,新华村也早由当地政府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应按实际情况把张金明归为城镇人口。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张金明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认定张金明的伤残赔偿金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金明、张玉峰191134.52元,代为赔付湘电集团财产损失2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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