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乘车人,在车辆失控时突然被甩出车外,继而被侧翻的车辆的右车厢板砸中头部致死,其能否成为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近日,金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者亲属11万元。
去年3月16日,方华驾驶一辆自卸货车由湖北省罗田县往我省金寨县方向行驶,行至一下坡急弯处,车辆失控,副驾驶位上的乘坐人李晓被甩出车外,被翻滚的该车右侧车厢板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方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晓无责任。该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岗市分公司黄州经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从2011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
事发后,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晓的亲属将方华和保险公司告上金寨县斑竹园人民法庭,索赔27万元。诉讼期间,经法官主持调解,方华与死者亲属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方损失12万元,业已兑现。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保障的受害人(即“第三人”)不包括“本车人员”(除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乘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晓坐在自卸货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不同意赔偿。而原告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前,李晓是坐在副驾驶位上,属于“本车人员”;但车祸发生时,李晓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砸压致死,此时其已成为受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在车辆失控的初始,李晓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属于“本车人员”;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无论是李晓基于逃生的本能而打开车门被甩出车外,还是因车辆机械原因致车门自动打开而被甩出车外,被翻滚的车辆的车厢板砸中头部致死,在遭遇本车压死的瞬间,其已脱离本车车体而到了车外,此刻的空间转换表明,李晓已由“本车人员”身份转换为本车以外的“第三者”身份。也就是说,李晓不是从车内被甩出摔死的,而是在被甩出车外后又遭本车在翻滚中压死的。故在此特定的时空节点上,死者李晓的身份已由同乘人员转换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因此,该案原告方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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