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员工申请工伤被拒,公司又以未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赔偿。昨天,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原告高某伤情符合工伤情形为由,判决被告政宏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近10万元。
高某系政宏公司员工。2010年8月22日,高某在工作中被摔下的机器砸中受伤,先后住院治疗28天,政宏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政宏公司承诺,等出院后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直至2012年2月,政宏公司才在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申报工伤。可是申报工伤时,人社部门以高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而仲裁部门也以高某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不受理其仲裁申请。无奈之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10万元。
审理中,政宏公司主张高某受伤后未经工伤认定,不应享受工伤待遇。法院经过委托鉴定,高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高某未有工伤认定书,但其在政宏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属于事实,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政宏公司理应及时为其申报工伤,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故政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