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酿成交通事故,被告蔡峰因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必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自掏腰包先行赔偿。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蔡峰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强经济损失8.3万元。“要是不省那100多块钱,我也不用受这么大的损失啊!”在履行赔偿后蔡峰后悔不已,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2011年3月2日凌晨,原告张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江汉油田五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汉油田向阳江汉石油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未与被告蔡峰驾驶的一辆摩托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被告蔡峰持证驾驶的无号牌无刹车灯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强右眼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未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张强被送医院救治,住院22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为八级伤残。张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因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张强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而被告蔡峰驾驶无牌且无转向灯和刹车灯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张强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蔡峰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蔡峰没有对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首先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被告蔡峰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尽管只负事故次要责任,但也应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张强进行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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