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便车却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好心车主是否应该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2011年2月24日17时20分,被告李某驾驶小客车载原告魏某、案外人吴某等人欲去郑州,在该车行至大广高速时,与高速公路中央水泥隔离墩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魏某和案外人吴某两人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去承担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受雇于案外人吴某,在受雇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应由案外人吴某承担。因原、被告之间是很明确的交通事故纠纷,被告未提供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告确系在受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向原告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雇主予以追偿。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即便对搭车行为未收取任何报酬,同样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关系。作为驾驶员同样负有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及车上乘客人身或货物安全的责任,并不能因是无偿服务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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