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因工死亡,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其所在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救助金等共计580608元,孙某的女儿却将工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分配给其他亲属。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孙某的女儿支付爷爷、奶奶234408元。
老俩口的儿子孙某系某粮食收储经销有限公司职工。去年5月,该公司根据粮食储存的要求,采用专用化学品对库存粮食进行熏蒸除虫害。同年7月,孙某在粮库工作期间中毒死亡。同年8月,该公司向孙某的父母、女儿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3200元、丧葬补助金13600元、供养亲属(孙某母亲)抚恤金48808元、一次性救助金145000元,共计580608元。然而,孙某的女儿在领取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后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一直未分配给老俩口。老俩口无奈之下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己应得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庭审查明,抚恤金48808元归孙某母亲所有,一次性救助金145000元归被孙某女儿,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孙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其女儿作为孙某的直系亲属,有分得孙某工伤补助金的权利。该工亡补助金373200元,原、被告双方四人应均分为宜,故法院判决孙某之女给付孙某父亲工亡补助金93300元,给付孙某母亲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共计141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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