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杨女士因交通事故早产,将事主司机刘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7000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杨女士称,2012年6月21日,怀孕37周的她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密云县某村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她枕部头皮裂。经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女士因此于2012年6月21日至7月12日在密云某医院妇产科住院观察治疗、保胎。后杨女士又在该科住院治疗,并剖宫产下一足月女婴。杨女士称,由于此次事故,胎盘低了,正常的预产期是7月29日,而7月18日就做了剖宫产,刘某对此有责任。遂将刘某、刘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杨女士因交通事故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费用共计2600余元,认为第二次住院剖宫产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拒绝支付杨女士第二次住院、剖宫术产生的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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