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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22年,“离婚”时方知自己还是未婚

日期:2012/9/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家住丰顺县潭江镇的37岁女子阿清,在与现任“丈夫”共同生活了22年并生育了2个孩子后,因无法继续与“丈夫”共同生活而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发现阿清与“丈夫”的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她自己还是未婚状态。最终阿清只好撤回了对“丈夫”的起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
    据了解,阿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客家女子,因为家庭贫困的原因,她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0年,刚满15周岁的阿清经同村人介绍,嫁给了比她年长14岁的丰顺男子阿木,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
    刚开始,两人的生活还算美满,阿清为阿木生育了两个儿子,并把自己的户口重新登记到了阿木家的户口本上。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脾气暴躁的阿木还经常动手打阿清。为了年幼的孩子,阿清只得再三忍让,勉强继续与阿木共同生活。
    无法起诉“丈夫”只好撤诉
    今年7月份,眼看两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并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阿清心头的那块石头也放了下来。于是,她来到丰顺县人民法院留隍法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丈夫阿木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阿清与阿木的户籍登记卡记载两人为“夫妻关系”,但是阿清与阿木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虽然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本应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直至1994年2月1日阿清仍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阿清与阿木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经过留隍法庭郑庭长的解释,阿清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最终撤回了起诉。8月31日,郑庭长应阿清的要求,帮她联系到其户籍登记所在地的派出所,协助阿清办理户籍登记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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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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