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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顾情人反对生子,男方称侵犯其“生育权”

日期:2012/8/2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她明知道男人有家室,却不顾他反对生下了儿子;而这个男人要的也无非是片刻欢愉,对于孩子,他不想要,更不想支付抚养费。
    没有固定收入,女人一怒将这个好了两年的男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法庭上,男人却表示,自己一直反对孩子的出生,女人生下孩子,是对他生育权的侵犯。
    昨天,北仑法院审理判决了这个案子。案子原告小何、被告韩某都是第一次走进了法庭。
    不顾男人反对,“小三”生下儿子
    小何,河南人, 26岁,样貌清秀。
    两年前,一次朋友聚会中,小何认识了北仑本地人,30岁的韩某。两人迅速有了婚外情。
    小何跟着他,得到的并不多,还流过两次产。去年秋天,小何发现自己再次怀孕了,这次,她没有告诉韩某,想偷偷把孩子生下来。
    后来,就算韩某发现小何怀孕希望她打掉,小何还是没有动摇自己的想法。
    今年6月18日,小何在北仑生下一个男孩。
    但是,韩某不肯支付抚养费,小何又没有固定工作。7月12日,小何请了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向韩某讨要应得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孩子归小何养,韩某每年支付抚养费
    “知道她怀孕以后,我跟她说过很多次,不要把孩子生下来,她明知道我有家庭,却一意孤行……”在法庭上,韩某指责小何,孩子的出生,她的过错比自己大。
    听到这样的说辞,小何很气愤。
    小何希望法院判令韩某支付约2000元医疗费,以及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对此,韩某说自己平时的日常开支都是靠父母,希望尽量少支付抚养费。
    北仑法院认为,小何与韩某没结婚,就生育了孩子,这一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但是,小何、韩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小何抚养,而韩某则在孩子成年前,支付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也就是每年近8000元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在发生性关系时,韩某已放弃了生育权
    法庭上,韩某一直强调,自己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孩子;而孩子的出生,他是不赞成的。
    那么,作为男性,韩某的生育权是否被侵犯了?对此,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嵇思涛律师认为韩某的生育权没有被侵犯。
    “作为男性,韩某和小何在发生性关系时,就应当知道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 嵇律师说,是韩某自己先放弃了生育权。
    “除非男性是在不清醒,比如醉酒等情况下,导致女方怀孕,才可以说是被侵犯了生育权。” 嵇律师说。
    另外,律师表示,如果夫妻之间,有任何一方不愿要孩子,而另一方却执意怀上孩子,这样的情况,属于背弃了夫妻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并非侵犯了生育权。

    相关链接【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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