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云是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一次执行公务送团队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其家属事后要求单位按工伤死亡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家属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记者日前获悉,经过两审,法院驳回家属起诉,家属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山区检察院已受理此案。
近年来,执行公务时、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增多,这类案件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受害方在得到交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外,还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就这些问题,法官进行了深度解析。
因公身亡却遭单位拒赔
44岁的郭少云是光大汽车公司聘用制驾驶员,去年3月,公司让他开车送旅游团到西双版纳游玩,在回来的途中,一辆重型拖挂汽车甩尾撞上了旅游车的车头,郭少云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重型拖挂汽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人也被法院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其缓刑,附带民事赔偿中,法院判处其赔偿郭少云家属33万元。
随后,郭少云妻子与光大汽车公司协商,希望公司做出赔偿,却遭到拒绝:“公司称这起事故应由肇事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公司担责。”郭少云的妻子无奈只好将光大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按工伤死亡赔偿其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争议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是否构成工伤做出认定。本案中,郭少云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属实,但原告作为近亲属,在未对郭少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解决。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宣判后,郭少云妻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但中院二审仍旧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公驾车伤亡可判为工伤
拿到二审裁定,郭少云妻子仍旧不服。郭少云妻子的代理人樊涛说,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日前,西山区检察院受理了此案。
没有签合同,劳动关系不明,因公驾车伤亡能不能视为工伤?对此,西山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会敏称,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人身权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所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上述案件中,虽然郭少云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已在公司工作5年,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出事是因为驾车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这样的情形肯定可以算工伤。”王会敏说,其家属应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定工伤,法院依据仲裁结果才能判郭少云的单位担责。
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兼得
职工因公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能不能获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偿?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
昆明一律师表示,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支付。也就是说,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赔偿。
对此,五华法院民一庭庭长申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申武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处长王丽曾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因公驾车伤亡可得到工伤赔偿,那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昆明虽然没有这样的案例,但两位法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申武称,将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范畴,符合立法者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特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是为了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证受伤职工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王敏洁法官表示,上下班是为了工作,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基于公平原则,职工在途中受伤应算工伤,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一法律工作者指出,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证,随着社会进步和保障体系的健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使能享受到工伤保障的职工群体进一步扩大。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就是从一个侧面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但有利于构筑更加健全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而且对于保护弱者,建设和谐社会意义尤为重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渐增强,作为政府和企业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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