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宿迁市住宅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入院,后被强制终止妊娠,显示到法院,终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月6日,原告,原告丈夫蒋所驾驶的汽车旅行时从西到东,被告驾驶教练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损坏了车。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送往上海东方医院集团,宿迁东方医院,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在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组,承担重大责任事故,局外人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汽车保险事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被告辩称,由于发生的日期是2011年1月6日,怀孕的终止日期是一月二十五日,和出院记录,病人及其家属要求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因此应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不构成对原告的残疾,故不应赔偿。
本院认为,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提出,因为不构成对原告的残疾,故不应获得赔偿。本院认为,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包括造成残疾,死亡和其他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终止妊娠,在一定程度上对身心造成损害,考虑到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本院对该项费用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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