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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上完夜班在家猝死:工伤

日期:2012/8/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广州市中院8月15日发布《2011年广州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白皮书透露,广州市两级法院2011年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489件,数量比较集中的几类案件有:住房公积金管理类案件,以街、镇政府为被告类的案件,城市建设管理类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1年广州市两级法院新收住房公积金管理类一审案件492件。这类案件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案件类型,但增长速度快,数量大。
    以街、镇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达到378件,绝大部分的案件种类为基层政府处理村民待遇纠纷时引起的行政纠纷。
    城市建设管理类案件的数量达到315件,其中涉及规划行政类17件,拆迁补偿类77件,房屋登记类的案件数量则达到了196件。
    劳动和社会保险类案件的数量为162件,主要类型为工伤行政确认、社会保险费缴纳、连续工龄认定等类型。
    案例1
    审查不严采用假公证书 房管局被判赔49万
    2007年1月15日,梁女士和儿子阿毅通过中介,与一个名为钟辉的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海珠区的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的屋主为刘先生(化名),钟辉则是刘先生的代理人。1个月后,梁女士和阿毅交齐了所有的房款和税费,市房管局也完成了资料审查,将上述房屋登记在了梁女士和阿毅名下,并核发了房产权。
    买卖完成之后,事情生变。该房屋的前业主刘先生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他并没有委托他人卖房,要求撤销市房管局核发给梁女士、阿毅的房地产权证。法院审理后发现,市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对提交办理的相关资料,没有尽到严格审查职责,以致采用了“钟辉”提供的虚假委托公证书。因此,判决撤销了房管局核发给梁女士和阿毅的房产证。
    花钱买房到头来一场空,梁女士和阿毅几经周折,向法院状告市房管局,要求赔偿购房损失66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警方发现,案中自称屋主代理人的“钟辉”其实是诈骗人员,他通过伪造了公证书卖房,诈骗他人财产。“钟辉”被判刑后,退赔梁女士和阿毅6883元。
    法院认为,市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采用虚假公证书,转移产权,这个违法行为已给梁女士和阿毅造成损失,因此房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梁女士和阿毅称,他们的购房款是66万元,之所以购房合同上报价50万元是为了少支付税费。但法院认为梁女士和阿毅瞒报交易价格以少缴契税的行为不合法,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扣除钟辉退赔的6883元,市房管局应向梁女士、阿毅赔偿493117元及利息。
    案例2
    的哥工作不定时 洗车算是工作内容
    詹师傅原来是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机。2010年10月4日16时30分许,他接同事的班开夜班车,5日凌晨2时多,他洗完车将车停回车场后回家休息。当天16时30分许,詹师傅被发现死于住所的床上。法医推断他的死亡时间在5~15小时之内,为猝死。
    一个多月后,詹师傅的妻子蒋女士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詹师傅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蒋女士向法院起诉人社局。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认定詹师傅在洗车时已发病,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不属于工伤。广州中院二审后查明,洗车工的证言表明,詹师傅在洗车时就“没有精神,脸色苍白”, “看样子是真病了”。法院发现,詹师傅和白云出租集团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同时,白云出租集团的“管理细则”也要求,司机要做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法院认为,鉴于工作的特殊性结合单位的管理要求,应当认定每天收车前清洗车辆属于司机的工作内容,詹师傅于此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据此,广州中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要求人社局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哪些情况是工伤?应该怎么收集证据?——成都工伤事故律师提供】【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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