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员工陈某,未按往日上班路线而从岳母家出发至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致伤,用人单位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起诉至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近日认定,陈某上班路线属于合理路线,所以,依法驳回该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0日,陈某驾驶电动车从岳母家出发上班时,在328国道鼓楼路口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脑外伤,S5椎体裂隙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责任。同年12月13日,陈某向泰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核调查后作出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决定书。建筑公司认为,陈某上班路线不是其正常的上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在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陈某从其岳母家出发至单位的路线属于上班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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