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亲情调节下,雇员与雇主最终达成和解,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011年4月30日,雇员顾某在雇主史某开办的一家水泥制品厂上班时不幸发生意外,顾某双腿被搅入水泥搅拌机中,造成顾某双腿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2011年11月,怀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史某赔偿雇员顾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判决生效后,雇主史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5月28日,雇员顾某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史某由于工厂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多次无果,案件进展缓慢。
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采用双面调解法,一方面对史某继续施加压力,督促史某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通过申请人顾某的亲戚,尽量劝说顾某接受史某的分期还款的请求。在村委会、顾某亲戚和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都做出让步的情况,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顾某各项损失172000元,申请人顾某余款放弃。案件的执结,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法院为执结该案所作的不懈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