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驾驶,导致1人死亡。7月25日,由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肇事司机陈南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陈南科醉酒驾驶桂M315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巴马县城三里坡方向沿寿乡大道回家,19时30分行至寿乡大道与文化街坡圩路段交叉路口时,与从文化广场往三里坡方向行驶的由李玉驾驶的桂M1V6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南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该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南科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南科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南科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南科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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