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历时5年,争议的焦点是:火车算不算机动车?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对于原告方晓天而言,这场官司打得太久,但好在结果是圆满的,最终,她为女儿赢得了官司,争取到了工伤。
案发: 错过下班列车后不慎被撞
时间倒回到2004年4月的一天,当时,方晓天的女儿王雨晨正就职于上海铁路局南京某段工作。一般情况下,她下班都是乘坐该段57106次交通列车回家。但是,事发这一天,王雨晨下班时没能赶上57106次交通列车,无奈之下,她只好改乘57108次交通列车到达南京火车站。为了改乘列车,她抄近路,在穿越铁道时,不幸被一辆行驶中的货物列车撞伤致死。
事故发生后,王雨晨的母亲方晓天悲痛万分,在她为女儿办完身后事后,她突然想到,女儿是在下班途中不幸被撞身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女儿的死应该算工伤。为此,方晓天申请认定王雨晨为工伤。当这份申请递交上去后,方晓天本以为只需等待数日便会有个结果,因为这并不是件复杂的事,可她万万没想到,这一等就是5年,她先后打了3场官司。
工伤认定: 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
数月后,南京市劳保局作出了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王雨晨不属工伤。方晓天不服,她想不明白,女儿明明就是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致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女儿就不算工伤呢?
因为不服,方晓天申请复议。随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王雨晨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于是,决定维持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非因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次,方晓天弄明白了,原来女儿不属工伤,就是因为撞死女儿的是火车,而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可火车为什么就不算机动车呢?方晓天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 火车为什么就不算“机动车”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明确界定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交通列车系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的运输工具,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王雨晨因穿越铁道时,被货物列车撞伤致死,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综上,只有在上下班途中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方晓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方晓天的诉讼请求。
方晓天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很快,二审法院就驳回了方晓天的上诉。理由仍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一审、二审接连败诉,这令方晓天始料未及,但她没有放弃,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是狭义的。法院判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定义,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认定王雨晨被火车撞死不属于工伤是法律适用错误。于是,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南京市劳保局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 《工伤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不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因此对机动车的概念作了限缩性界定,火车、轻轨、地铁等其他交通工具并未包括在内,也不必包括在内。该定义只应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配套的法规,不能当然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对机动车的范围不宜再作限缩性的解释,而应作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这里的机动车本意应是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运载工具,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还包括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运载工具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书;责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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