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班吃中饭时遇车祸身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作出了没到单位指定食堂,而是私自离厂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为此丈夫将人保局告上法院。日前,上高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刘某不服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亡认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之妻黎某生前与匹克(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匹克公司员工,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公司也为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今年5月7日12时16分,黎某与同事中午下班后,出了公司到国道对面的小吃店吃午餐,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今年5月18日,原告刘某向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7月16日以黎某中午下班后没在单位指定的食堂吃饭,而是私自离厂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形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2]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给予支持。因死者黎某系下班后到国道对面的小餐馆吃午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属上、下班途中,且经县交警大队认定黎某仅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判决撤销了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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