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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小伙病急乱投医身亡,无证游医被判赔偿14万

日期:2012/10/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俗话说“病急乱投医”,家中有人得了疑难杂症,自然举家焦心,想方设法四处求医问药。没想到,有人竟听信江湖郎中的话,中断了多年有效控制病情的正常服药,完全寄希望于所谓“祖传秘方”。最后,病人不仅没能如愿恢复健康,反而搭上了年轻的生命。
    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二审案件作出判决,这名江湖郎中向死者家属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14万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而提起诉讼的病人家属也应为自己的错误选择承担主要责任。
    偶遇“神医”中断正常治疗
    1989年出生的小鹏是孙氏夫妇唯一的儿子。小鹏14岁时被查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此后一家人便踏上了求医问药之路,先后在上海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持续治疗,主要依靠服用激素控制病情。
    2010年9月,孙氏夫妇听一朋友介绍有一俞姓“老中医”是治疗这类疾病的行家,便带着小鹏前往俞某家中求医。俞某声称自己具有传家的中医知识,并拿出“祖传秘方”表示可以医治小鹏的疾病。他还告诉孙氏夫妇,红斑狼疮患者持续服用激素一般情况下活不过50岁。
    听了俞某的吹嘘和告诫,孙氏夫妇做主把小鹏原来每天4片的激素服用量逐周减少半片,直到2010年11月全部停用。但小鹏始终没有将自己减停服用激素的情况向就诊的瑞金医院说明。就这样,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每间隔一到二周,小鹏都会到俞某家中看病,俞某则为小鹏开具中药处方,基本上每次收取50元的诊疗费。期间,小鹏一直完全按照俞某的药方进行治疗。
    2011年1月,小鹏出现双下肢浮肿等症状。同月22日,因浮肿情况加重而被送到瑞金医院就诊,同月26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狼疮性肾炎、肾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
    住院期间,虽然医院对小鹏的病进行了积极治疗,但小鹏终因病情持续恶化而于2011年4月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所致的肾功能衰竭。
    “秘方”只是清热解毒方
    失去爱子后,孙氏夫妇将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俞某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84万余元。一审判决俞某应赔偿孙氏夫妇人身损害赔偿金14万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驳回孙氏夫妇其余诉讼请求。孙氏夫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孙氏夫妇诉称,俞某未告知其系无证行医并以诱导性的语言及行为博得他们的信任,轻信了其所谓的“秘方”,最终直接造成小鹏的死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俞某的“秘方”究竟从何而来?在法庭上,俞某拿出了一本《百病良方》第四集,称他的“秘方”就是从这本书上来的。他按照书上所记,有关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的症状及治疗方式开的处方均来源于此。俞某承认,所开的处方药只起到了清热解毒的作用,并不能治疗该病。同时俞某还辩称,自己的确曾建议小鹏停用激素,但同时要求用其他药物补充治疗。小鹏及其父母也曾去医院咨询,但他们并未循序渐进地停药,而是一次性停药,故负有主要责任。
    病家、“中医”各担其责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鹏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孙氏夫妇及小鹏本人对小鹏所患疾病的性质及正规医疗处方、流程应当有一定了解。
    俞某未取得行医资质为小鹏提供诊疗,夸大其诊治能力,误导后者减停激素的行为虽违反法律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鹏死亡,但并非死亡结果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而小鹏在自主选择医生、医疗方式及在病情加重后的处理方式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大,故认定其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此可相应减轻本案俞某的赔偿责任。遂认定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轻信“神医”而最终被骗的事情,经常见于报端,但还是有人相信。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一方面,俞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进行注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接待患者求医并实施诊疗,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医师执业规则及医疗秩序,属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小鹏已经有七年的治疗经历,应当熟知自己疾病的特点和相关的治疗方案。在小鹏经人介绍至俞某处治疗后,其间俞某夸大其具有的中医知识经验,并误导小鹏减停激素,但未阻隔小鹏通过其他方式就医,小鹏始终具有择医的自由。
    事实上,俞某行医的场所对外未悬挂行医招牌,开具的药方亦非正规处方单,诊疗过程中亦未出示任何行医资质证明。患者及家人治愈疾病的愿望可以理解,但盲目的相信,又不向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说明,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法院的介入使家属得到了部分赔偿,但失去的生命已不可挽回。对于非正规治疗机构和治疗方案的选择,务必要慎重对待,避免这类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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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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