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云鹤公司)侵犯其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详见本报2011年7月1日A5版《姚明维权案开庭 原告索赔1000万元》一文),近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武汉云鹤公司赔偿姚明经济损失100万元。据悉,这是姚明在国内第一例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诉讼。
篮球巨星姚明的影响力如日中天时,出现许多傍姚明的企业,市场上出现了标有“姚明”、“姚明一代”、“姚明一族”、“姚明-OBC”、“姚明世家”、“姚明正大”、“姚明正义”等文字或类似图案的篮球、运动鞋、服装及其他产品,但这些产品都没有经过姚明的授权。
2011年5月,姚明将生产、销售“姚明一代”的武汉云鹤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00万元。姚明代理人称,武汉云鹤公司未经姚明许可,擅自将姚明的签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全国销售。此外,武汉云鹤公司还将姚明的肖像在其商品及宣传活动中使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武汉云鹤公司的行为对姚明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构成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武汉云鹤公司立即停止对姚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停止侵害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赔偿姚明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判决后,姚明认为30万元的罚款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姚明诉称,作为运动休闲服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武汉云鹤公司从2009年开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姚明姓名、肖像至今已经超过2年,但从未支付任何费用;参照姚明给运动服饰企业的代言费用,武汉云鹤公司给他遭成的损失为9000万元。
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焦点是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法院查明,武汉云鹤公司的“姚明一代”商标权源自香港的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商标至今都没有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明并没有提供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的依据及其计算方式,其要求参照代言费赔偿其实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姚明认为一审判赔数额偏低、不足以弥补其侵权所受损害的理由成立。结合武汉云鹤的营业额、税收等情况,判决其赔偿姚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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