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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西安重伤日系车主获民事赔偿无望

日期:2012/10/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新京报讯 (记者刘珍妮)昨日上午“9·15”西安游行中被砸成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委托律师,向西安莲湖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状告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并索赔50万。昨晚,李建利的代理律师表示,起诉公安机关的公共意义在于“不要因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出现下一个李建利。”
  起诉书中,原告李建利认为,作为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有职责在游行示威前必须有详细的预案并配备足够的警力,保证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序进行。“但是,在2012年9月15日游行的第一天,在西安市发生了数量众多的违法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违法行为。从始至终,我们看不到人民警察迅速有效反应。”
  昨日,律师表示,当日上午已将起诉书提交莲湖区法院,目前仍在等待中,按照法院立案程序,起诉材料递交后,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 对话
  “疑犯家境不好,民事赔偿无望”
  昨晚10时许,李建利的代理律师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讲述了起诉西安市公安局的初衷和法律依据。
  新京报:目前嫌疑人已经落网,是什么使得李建利维权指向公安机关?
  代理律师:一方面基于李建利重伤住院后家庭经济拮据的现实,他原本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抓获嫌疑人,从法律上获得民事赔偿,但目前嫌疑人蔡某本身的家庭状况也不好,获得民事赔偿几乎无望;另一方面,作为受害人,维权的渠道有很多,经过分析,公安机关作为游行示威和治安维护的主管单位,在李建利受害一事上确实存在“不作为”的事实。
  新京报:认定“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代理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游行示威申请的审批、主管机关,有责任在游行示威前做出详细的预案并配备足够的警力,保证公民游行示威的有序进行;其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作为治安维护机关,有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对于在游行中遭受财产和人身伤害的,都可依法对地方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给公民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可向政府等相关部门要求赔偿。
  新京报:有没有预估过“民告官”胜诉的可能性?你又做了哪些准备?
  代理律师:这个案子,对于李建利来说不能强求胜诉,主要是希望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给公安机关造成强大的压力,获得民事赔偿才有可能性。从律师的角度讲,这个案子的公共意义在于让公众关注主管机关对于游行示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外,游行失序的责任往往由政府买单承担损失赔偿。不管李建利案子有何结局,希望公民能够了解我们的公安机关应当做什么、做到了没,如果没做到,我们有权进行问责,其次,未来的游行示威中,不要因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出现下一个李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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