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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雨中抛锚女工步行溺亡,算工伤OR“不可抗力”?

日期:2012/10/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49岁的张芬春是大连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平时上下班,张芬春都乘坐公司的通勤班车。但在今年8月3日,受暴雨影响,张芬春中途下了班车,步行600多米后被河沟积水冲走。因赔偿问题,当事双方目前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暴雨导致班车“抛锚”女工步行溺水
  张芬春的丈夫老孙告诉记者,自己一家住在瓦市万家岭镇太平村。8月3日下午4点左右,张芬春等员工乘坐的单位班车行驶到瓦房店于屯附近的达子沟。“据老张的工友们事后告诉我,司机说前方路面积水严重,车可能开不过去,司机又着急,便让未下车的六个员工提前下车,步行回家。”老孙说,张芬春和其他几个工友手拉着手趟水而过,但仍被附近河沟里涌出的水流冲散了。“一个工友告诉我,他眼睁睁看着老张呛了几口水,挣扎了几下就不见了!”
  家属:通勤车未抵站点应属工伤
  大家发现张芬春时,她已遇难。死因被鉴定为溺水窒息。
  采访中老孙告诉记者,妻子到食品公司打工刚刚5天。家人认定是公司通勤车未按规定送至家门口,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属于是工伤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亲属们认为,食品公司应负担事故相应责任。张芬春的儿子小孙说:“公司认为是自然灾害,只肯赔付5万元丧葬费。我认为并不合理。”小孙说。“我妈妈的遗体至今在殡仪馆仍未安葬。”小孙说。
  公司:死者令人惋惜但纯属意外
  前日下午,这家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的生产旺季都会招入一些临时工。张芬春也是其中之一,进公司工作仅有5日,这些临时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月3日,公司接到政府防汛通知,提前2小时下班。通勤司机行至达子沟附近,发现乡间小桥冲断,路面积水严重,且有沙袋阻路,前方还有车辆拥堵,无奈才和员工协商步行。
  张经理认为,公司对张芬春之死感到很惋惜,但这次事故并非工伤,而是一场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张经理说,公司领导几次与孙家协调,对方都未给出合理的赔偿数额。“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我们应当给予赔偿金额47632元,并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助。如果孙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出赔偿数额,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孙家解决问题。”张先生说。
  就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乘坐班车上下班与职工工作密不可分,是工作的自然延伸,因自然因素,班车司机指令职工下车冒险涉水,从而发生职工伤害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申请工伤认定的依据】【成都律师: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有谁承担?】【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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