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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无证驾驶出事故,出借人有过错连带担责

日期:2012/9/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出借人擅自将租来的轿车交由他人驾驶,由于借用人属于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路人受伤,9月2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章小华和艾冬冬共同赔偿原告徐光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余元。
    2012年01月20日22时左右,艾冬冬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小型轿车沿东乡县龙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东乡县龙山北路(信用社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徐光明发生碰撞,引发造成徐光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艾冬冬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2年2月3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艾冬冬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徐光明横过道路,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系被告章小华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而来,章小华在租用该车辆之后擅自将车辆交由艾冬冬无证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艾冬冬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车时思想麻痹,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未确保安全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光明横过道路,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原告徐光明与被告艾冬冬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法院酌定由被告艾冬冬对于原告徐光明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章小华从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处租用肇事车辆后,系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和控制人,但其却未控制和支配好该车辆,导致该车辆被无驾驶资格的艾冬冬开走引发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章小华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应与被告艾冬冬连带赔偿原告徐光明的相应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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