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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单位可按旷工论处

日期:2012/9/1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周先生是某厂有着20年工龄的工人。 6月份,他在工作中意外导致右手肘骨骨折,经1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7月份经鉴定确认其医疗结束时间至7月2日止,不属残废范畴。
  7月20日前,公司两次给他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他既不提供病假条,也不说明理由就擅自休假。由于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单位认为他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近日将其辞退。周先生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本案中周先生工伤后,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7月2日止。可截至7月20日单位已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他拒不上班,已经旷工达18天,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可认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另外,员工在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者除外),除1至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综上,单位对周先生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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