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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需先康复后鉴定补偿

日期:2012/9/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制定出台《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从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原则、康复对象确认和康复期、康复待遇、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管理及相关责任等5个方面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了明确。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建立健全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职业康复的开展,办法提出,工伤康复工作要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把康复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按照办法,康复对象的范围包括: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链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简要范本】【工伤鉴定结果可以不予采用的有那些情形?】【工伤认定“48小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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