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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交通肇事被判一年徒刑

日期:2012/9/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汕头市潮南法院依法对一宗交通肇事案件宣告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20岁的河南人朱某辉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沿葵和线公路从和平镇某村往陇田方向逆道行驶,且没有开启前照灯,以致在葵和线和平镇某路段碰撞对向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贤,造成吴某贤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辉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吴某贤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辉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贤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没有开启前照灯,并逆向行驶,以致碰撞对向行驶的车辆,造成1人重伤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朱某辉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不能实现人力骑行,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属于机动车范畴,故对朱某辉的行为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辉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朱某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相关链接【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会判多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和计算方法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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