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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9年难出结果,耐心磨不起

日期:2012/9/1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山东日照市民时延红对丈夫费洪佳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一事,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九年四赢,但还是没有换来一纸丈夫系因工死亡的认定书。2003年7月10日12时40分,费洪佳从所在单位的办公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费洪佳原是日照五交化公司职工,担任公司销售经理。2003年7月10日中午,其到楼顶维修办公电话线坠楼身亡,当时有多名同事证明。对时延红来说,丈夫是不是因工死亡,不仅关系到其声誉,也关系到自己及家人今后的生活。但让她不明白的是,多名丈夫生前同事的证明却得不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9月8日中工网)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就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判断职工的行为是否属工伤,关键在于职工的行为时间及行为地点是否是为了工作或者工作所需。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能简单界定为某个时段、某个地段,或者仅限定为职工实际在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与职工发生事故时行为目的相关联。费洪佳作为销售经理,电话是必备工具。他为了公司利益,主动对公司的办公电话线进行维修,遭受意外死亡,是从事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费洪佳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庭四次判决费洪佳的家属胜诉,按理说,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尽快履行生效的判决,可令人想不通的是,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本不“搭理”生效判决。如此权高于法,既是对逝去生命的不敬重,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法院的判决若有疑议,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而不是唯舞独尊地对生效判决不理不睬。同时,对费洪佳家属的合理诉求也不能行大欺客地置之不理。
  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要依法行政,诚信执政。像费洪佳工伤纠纷一案,历经九年,法院四次判决费洪佳家属胜诉,于情于法,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不该旷日持久地久拖不决。我们期待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尽快了结纠纷,别让死者家属在一次次失望中屡屡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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