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李某在镇海某机械公司上班。2010年2月10日傍晚6点半,公司组织员工到当地一家饭店吃年夜饭。兴之所至,酒桌上大家十分尽兴。晚上8点半过后,众人才各自回家。
年夜饭结束后,喝过酒的李某骑摩托车回家,不料在途中撞上了马路隔离带受伤,智力和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后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本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应获得工伤赔偿。但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与职务无关,也非因公外出,不构成工伤。
今年5月,李某正式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此起事故发生已两年多,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决定不予受理。为此,李某又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300万元。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但李某起诉未经过劳动仲裁这一法定程序,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驳回了其起诉。
[说法]劳动行政部门为法定工伤认定职权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先经该部门认定后,才能要求工伤赔偿,这是必需的前置程序。因此,遭遇工伤首先必须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可能属于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因各种原因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自己的维权带来了障碍,甚至丧失了维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