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王某在工作时被木头砸断3个右脚趾。当时,其所在单位某林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住院费、停工留薪的工资。2011年5月,政府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林业公司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121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各项赔偿25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只能是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王某在1987年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部门在2011年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根据民法通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