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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受伤现要赔偿被驳回

日期:2012/9/1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25年前,王某在工作时被木头砸断3个右脚趾。当时,其所在单位某林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住院费、停工留薪的工资。2011年5月,政府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林业公司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121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各项赔偿25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只能是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王某在1987年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部门在2011年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根据民法通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成都律师谈: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过了时效怎么办?】【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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