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工作时的意外,让35岁的秦先生右腿严重烧伤,半年过去了,当他撩起裤子,腿上大片的伤痕依旧令人触目惊心。秦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却告诉他,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为此秦先生向郑州市人社局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可就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不久,单位却将市人社局和他一并告上了法庭。
防护不到位,滑入碱池意外受伤
秦先生是河南桐柏县人,在郑州高新区一家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和同事一起负责往地下的酸碱池中吊装放有玻璃的铁架子。
法庭上,秦先生告诉法官,自己工作的地方条件很差,酸碱池这样的危险场地旁边基本没有防护设施,他工作时也没有专门的防护装备,每次工作他都提心吊胆,生怕发生意外,可最终还是没有逃脱受伤的厄运。
2011年9月13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秦先生在上班期间和同事一起吊装铁架子,准备将铁架子上的玻璃放入碱池中。由于脚下的工作面上有溅出的碱液,十分湿滑,秦先生一个不小心,脚下一滑,右腿不慎落入碱池当中。
“虽然穿着胶鞋,但由于碱液腐蚀性强,很快我就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秦先生出事后,同事马上将他拉出碱池,但他的右腿仍旧被碱液严重烧伤。
公司闻讯,马上将秦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秦先生右腿膝盖以下多处烧伤(中度烧伤),总面积9%Ⅲ°伤。由于受伤较重,秦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申请工伤,单位坚称意外事件不能申请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秦先生的伤情恢复良好,考虑到今后还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秦先生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遭到拒绝。
公司告诉秦先生,他的受伤纯属意外,且公司事后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他们劝秦先生不要再继续纠缠,即使申请了也不可能享受工伤待遇。
“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公司的说法秦先生无法认同,虽然他不太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他觉得自己既然是在工作中受的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秦先生自行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今年2月17日,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秦先生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拿到决定书,秦先生安心了,觉得自己今后有了保障,但公司却并不愿意。他们认为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纸诉状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判决,“意外事件不能申请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的受伤是意外事件,自己已经积极进行了救治,且秦先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难道我受伤真是意外吗?”秦先生对公司的说法十分生气,他向法庭出示了几张工厂的照片,显示酸碱池旁的工作面只有10公分宽,两个池子边上基本没有任何防护,地上残留有很多溅出的液体。
“碱液像洗发水一样湿滑,公司用高压水枪一冲,沸腾的蒸汽让我连路都看不清,出事是早晚的。”秦先生表示自己的受伤公司具有很大过错,根本不能算是意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秦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对此公司并不否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社局为其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虽然声称事后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并坚持意外事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这些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主审的荆战武法官解释道,《工伤保险条例》目的在于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所谓的意外事件不属工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
9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秦先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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