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事员外出“买酒”被撞后,究竟算不算工伤?昨天下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将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对经典公司(简称)炊事员孙某的工伤认定。对此,原被告双方围绕“孙某外出购买啤酒供自己饮用”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通讯员 曹松青 本报记者 乔国军
案件回放
炊事员外出“买酒”被撞成植物人
孙某是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的一名炊事员,主要负责买菜、做饭。去年6月2日上午,因为天气较热的原因,孙某不但一大早便将买好的菜带到公司,还在上午九点以后,将饭菜全部烧好。
原告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由于孙某每天中午都有饮酒的习惯,当天恰好没酒了,为了中午有酒喝,孙某便利用吃饭前的空隙,前往附近的小店,购买啤酒。不幸的是,孙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个交叉路口时,由于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加上一辆路过的客车疏于观察、未能减速,最终撞上孙某。事发后,交管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认为,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没有交警信号灯的路口时,未能让右道来车先行,因此,事故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据介绍,交通事故致孙某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处骨折。就在昨天开庭前,孙某仍处于昏迷中(医学诊断为植物人状态)。
事后,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在今年4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为工伤。
用人单位状告人社局“工伤认定”有误
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认为,孙某外出受伤属于个人行为,不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于2012年6月7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扬州市邗江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对此,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有误为由,将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认为,孙某外出系因购买啤酒自己饮用,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原因均与工作无关,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昨天下午,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炊事员孙某外出办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由于孙某家住三湾大桥附近,为节约成本,其工作流程为早上从家里出发,到附近的东花园菜场买菜,在渡江桥冷库买肉,然后将买好的菜肉带到公司做好饭菜后,再为工人打菜。2011年6月2日,孙某一大早就将菜肉带到公司,9点过后已经将饭菜全部做好,此时距离中午开饭还有一个多小时,孙某利用这个空隙到公司附近的小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扬州经典漆器家具有限公司认为,孙某外出系办私事,没有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出门时先后向一位工人、门口保安说:“我出去买点啤酒”,便骑着摩托车外出了。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某外出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孙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由于原告对孙某进行松散的劳动管理,加上孙某工作灵活性较大,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分内工作,因此,可认定为工伤。
庭审答辩
人社局: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昨在庭审答辩时,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他们认为,孙某外出购买厨房间所需物品,并不局限在固定地点。比如,在汊河菜场买菜的郭某证词中表明,事发前一天,孙某请郭某在东花园菜场带一点冬瓜,并约好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来取。而第二天,郭某等到10点多,孙某都未来取,后来才得知孙某出事的消息。
据介绍,孙某出事时间为9点45分左右,行进方向朝着汊河菜场的方向。而结合孙某的工作职责和相关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孙某是按工作计划,去汊河菜场买菜,也就是从事与本人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针对这一情况,邗江人社局认为,孙某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从事与本人直接相关的活动而遭受事故伤害,原告认为“孙某是上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其来源只是原告律师所做笔录。
邗江区人社局提出,孙某一直处于昏迷之中,不能做当事人陈述,原告的提供证词的证人都是其工作人员,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证词间也有矛盾之处,相关证人也未出席该起工伤认定听证会,(证人证言是孤立的,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能起到原告主张的目的。
上班时间外出“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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