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法律资讯

 
 
 
 
 
 
 
 

热点新闻

炊事员撞成植物人,算工伤吗?

日期:2012/8/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上班时间,某家具公司的炊事员孙某外出办事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算不算工伤?家具公司称,孙某是外出办私事,与公司无关。但邗江区人社局认为,孙某是给公司取菜去的,理应算工伤。昨天,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炊事员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孙某是扬州某漆器家具公司炊事员,平时主要负责买菜、做饭。去年6月2日上午,孙某上班后,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当天9点45分左右,孙某在汊河工业园祥园路与银河路交叉路口处,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发骨折,后孙某被医学诊断为植物人状态。
  去年7月13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与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今年4月10日,邗江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为工伤。对此,家具公司申请复议。今年6月26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邗江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家具公司不服,遂一纸诉状将邗江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公司:外出买酒是私事
  昨天下午,邗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就孙某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展开激辩。
  家具公司称,由于孙某家住杉湾大桥附近,为节约成本,其工作流程为早上从家出发,到附近的东花园菜场买菜,在渡江桥冷库买肉,再带到公司做好。去年6月2日,孙某一大早就将菜肉带到公司,9点过后已将饭菜全部做好,此时离中午开饭还有1个多小时,孙某利用这个空隙到公司附近的小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并没有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出门时曾向同事和保安说:“我出去买点啤酒。”
  因此,家具公司认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内,且孙某买啤酒是供自己饮用,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局:其实是出门取菜
  家具公司的说法遭到了邗江人社局的反驳。邗江人社局认为,家具公司所说的“孙是上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来源为该公司律师所做的笔录,证人都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具有隶属关系。
  根据邗江人社局调查,汊河菜场的郭某证实,事发前一天,孙某请郭某在东花园菜场带一点冬瓜,并约好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来取。孙某出事时间为9点45分左右,行进方向朝着汊河菜场,结合孙某的工作职责和相关证人的证词,可认定,孙某是按工作计划,去汊河菜场买菜的。孙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昨天,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相关链接【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的依据】【成都律师: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有谁承担?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