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王某与陈某一起喝酒,酒后三人相约驾车出游,由李某驾驶王某的小汽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车子失控撞到路边的石堆,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某重伤、汽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车主王某诉请法院判令乘员陈某承担其损失的20%即4万余元。
新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李某的醉驾行为造成的。原告王某、被告陈某与死者李某一起饮酒,明知李某醉驾有危险,但对李某醉驾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显然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显属不当,故双方均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的20%即4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做出认定;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基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据权威机关统计,每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37%的事故是因酒后驾车所致。当前国家已将醉驾入刑,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在民事方面,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一起喝酒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一起饮酒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各地已有的相关判例却在警示我们:不仅自己不要酒驾,也不要让身边的人酒后驾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一起饮酒的你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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