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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8/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裁判要旨】
    车辆出借人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对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明知借车人情绪不稳定,将汽车借给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视出借人有无过错来分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不可能规定穷尽,有时要依据个案的特点来判断,生活细节也可能成为“过错”的依据。
    【案情】
    2011年6月某日上午,被告米某借用被告杨某所有的×××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段,与原告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向西横穿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樊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米某支付给原告樊某赔偿款9500元。
    被告米某驾驶的×××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已向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被告米某借车原因是与其妻发生激烈争吵,情急之下,米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挡风玻璃砸坏,导致该车不能正常使用,而被告杨某在出借车辆时也知道被告米某与其妻发生激烈争吵的情形。
    原告樊某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计人民币95428.13元,其余损失另行起诉。
    被告杨某辩称,其将汽车借给被告米某,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米某辩称,其不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A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判决】
    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非机动车方与机动车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应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可根据非机动车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原告根据事故责任,要求被告米某、杨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确定由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6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林森明知被告米某借车时因故已情绪失控,驾车可能会发生危险,却未作相应劝导制止,仍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被告米某并用于长途运输,显然未尽到出借车辆应尽的审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本院确定被告由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20%的赔偿责任。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樊某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米某赔偿原告樊某医疗费损失人民币57915.98元,扣减其已先行支付的赔偿款9500元,实际尚需赔偿人民币48415.98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樊某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930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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