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无牌摩托车发生追尾,撞人者伤重不治,被撞者却因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被判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被撞者王亚(化名)被商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7月17日23时50分,17岁小伙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商河县玉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鹤集团门口南38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追尾,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被撞的无牌摩托车驾驶员王亚驾车逃逸。王亚后来回忆称自己当时太害怕了,没看对方的伤势就直接逃回家,回到家后也不敢和别人提起此事。事发第二天晚上,王亚听说同村的张某在玉胡路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才知道原来与自己碰撞的是同村的乡邻。因害怕事情败露,王亚偷偷将摩托车拿去修理,掩盖了碰撞痕迹。
2011年11月4日,张某因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心怀侥幸的王亚最终被商河警方抓获。2011年11月10日,王亚和张某两家达成赔偿协议,王亚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3000元,而张某家属也请求法院不再追究王亚的刑事责任。
2012年8月13日,案件在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死者家属亦要求不再追究王亚的刑事责任,法庭依法判处王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主审法官王玉亭告诉记者,涉案两人都属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王亚是被迫追尾,如果王亚不逃逸并保护现场,可能只会承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王亚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律规定,一般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立即转变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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