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法律资讯

 
 
 
 
 
 
 
 

热点新闻

买房遭遇“凶宅”起诉退房获支持

日期:2012/8/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一年前买入的房子竟是“凶宅”,要求退房不成,买主一纸诉状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卖主隐瞒了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撤销了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并由卖主返还买主房款91万元;买主在结清房屋抵押贷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返还卖主房屋;卖主支付买主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费共计8220元。
    回放
    买到“凶宅”引发纠纷
    2010年12月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范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议书》,约定曾先生向范先生购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总交易款91万元及相关其他事宜。
    2011年2月16日,该房屋的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曾先生夫妇名下。曾先生原本想等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稍微装修一下搬进去居住。可一年后,经邻居好心提醒,方知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曾先生电话联系范先生的妻子,但她却矢口否认。
    经核实,2010年7月23日,案外人孙某曾在租借的该房屋内与其母亲及弟弟发生矛盾,孙某遂将其母亲及弟弟残忍杀害。事后,范先生将该房屋通过中介挂牌出售给曾先生。2012年4月,曾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
    争议
    买主可否要求“退房”
    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
    在法庭上,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已成“凶宅”,具有重大瑕疵,其价值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他却在凶杀案发生后不长时间,委托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且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的凶杀事件,诱使自己花91万元向其购买该房屋。现自己的孩子未满1周岁,在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后,全家人不敢实际居住于该房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范先生夫妇则辩称,不同意曾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曾先生从看房到购房长达一年多,且曾先生也一直在争议房屋的小区里租房居住,他们应知道争议房屋内死过人。而曾先生的电话录音是有预谋且编造的,争议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直处于租借过程中,争议房屋交易符合国家规定。
    判决
    隐瞒“信息”合同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中,范先生明知争议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事件,但其未举证证明在出售前已告知了对方,却对买方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曾先生夫妇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范先生夫妇返还购房款91万元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然而,鉴于曾先生购房前的居住租房在该房屋所在小区内,且距离不远,其在购房前未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凶杀信息,对撤销合同及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范先生共同承担对因撤销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意点击
    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尽管该房屋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当卖房者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扩展阅读【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