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晚8时许,莱州一处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撞上了正在前方等待红灯的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黑色轿车,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有目击者发帖称 ,肇事者是莱州市交警大队的民警王某 ,事发后现场民警的接警处理也让市民困惑,此帖引起众多网友关注。本报曾于7月26日A11版对此事作了报道。7月26日中午,莱州警方正式在论坛里发布了关于“7·24”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通报。
□身份肇事者确系退休交警
针对网友怀疑王某是否是退休民警的问题,莱州警方给出明确答复,王某是莱州市公安局退休人员,退休前系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莱州警方调查确认,2012年7月24日晚 ,王某与朋友在新金都大酒店吃晚饭并且喝了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家。晚上8点20分左右,王某开着车沿着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文昌路与光州街交叉路口南边时,撞上了前方停驶等候放行信号的董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与前方停驶等候放行信号的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王某所驾轿车又与于某所驾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致董某某受伤,董某某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后,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网友反映警号“046621”的民警在现场处理时保护肇事者,莱州警方作出回应称,警号为“046621”民警是先期赶赴现场的巡警大队民警孙某,而先期赶赴巡警的职责是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不具备现场勘查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职能。因此将王某带上警车,是依法控制交通肇事嫌疑人的需要,也是职责所在。
对于肇事处理中队长时间没有到达现场的原因,莱州警方回应称,事故发生当晚,莱州市交通事故警情较多,接警后的民警是从沙河紧急赶过来的。
论坛上,有网友提出“为什么在现场不用仪器测试酒精含量”。对此问题,莱州警方回应,因为王某的情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而不能采取酒精呼气测试。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为什么血样必须送去刑警队化验”的问题。警方表示,程序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应由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医院不具备检验资格,因此不能进行此项检验。民警带领王某到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交警方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整个过程交警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受害者家属一直在场监督。
而后鉴于王某是交警大队退休人员,尽管莱州公安局刑侦大队具备检验资格,但为确保公平起见,还是决定 提请烟台市公安局进行鉴定。7月25日莱州警方派人将王某血样送交烟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检验。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毫克/毫升,属醉酒。
通告发出后,记者曾致电“7·24”遇难者家属 ,想对此事进行采访,受害者的哥哥对记者表示,“这是我们莱州的事,我不希望烟台媒体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