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12月,慈溪的张小姐开车经过城区一条大街时,与胡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张小姐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害。交警部门勘验后认定胡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小姐被送到医院住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此后,张小姐与胡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由于未能就相关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小姐起诉到当地法院。在其提出的诉请中,包括赔偿婴儿断奶损失2000元。张小姐认为,因为自己受伤住院,无法哺乳尚处于襁褓中的女儿,为此多花费了奶粉费,对此,对方应当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张小姐的这个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张小姐的这一请求。
[说法]
不能说张小姐的主张没有道理,但法院为何对她的诉请不支持呢?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获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不含婴儿断奶损失。其次,主张损害赔偿的人应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张小姐主张婴儿断奶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婴儿在事故发生前确系母乳喂养,因为本起事故,才导致婴儿多消耗了奶粉。对此,张小姐未能予以证明,所以,其要求赔偿奶粉钱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