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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受工伤,秉公执法获赔偿

日期:2012/7/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要不是你们的支持,我也不会拿到这5.1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啊!”7月23日,在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楼下,工伤职工陈某的父亲陈五林手持一面写有“廉明公正,求真务实”的锦旗,送到了人社局副局长郭新广的手中。
    安阳县水冶镇居民陈某,系安阳县某企业职工,2007年8月1日23时许,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经历了反复协调,直到2008年6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眼看就要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陈某无奈之下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确定劳动关系后,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多方取证,于2008年7月裁定当事人之间为劳动关系。裁决后,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某胜诉。
    2009年7月,陈某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立即介入调查,工作人员克服了历时较长、企业不配合、取证难等种种因素,不放过蛛丝马迹,进行了认真细致调查,最终,市人社局作出了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而陈某所在企业由于没有给陈某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支付工伤赔偿款,多次以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县人社局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证据材料充分,法院最终判决县人社局赢得了诉讼。
    2012年7月16日,陈某得到了工伤赔偿款5.1万元。

    相关链接【哪些情况是工伤?应该怎么收集证据】【关于工伤赔偿数据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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