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新县禾云镇,一宗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想私下调解不成,另一方竟致电朋友持刀砍人,将对方砍成了轻伤。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20时许,陈某成驾驶摩托车与江某团驾驶的拖拉机在清新县禾云镇某村委会门前路段发生碰撞。江某团随即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韦某忠前来帮忙,哪知韦某忠(另案处理)介入双方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协商未果,竟电话通知韦某明等人前来帮忙打架。韦某明携带一把长刀赶到后,与韦某忠等人殴打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成等人,韦某明用刀砍伤了陈某成的背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韦某明等人与陈某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陈某成的经济损失28000元,并得到陈某成的谅解,陈某成向法院要求对被告人韦某明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韦某明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鉴于韦某明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机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可私下调解,调解不成可选择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较为合适。本案当事人因介入交通事故调解不成,竟打电话叫朋友持刀伤人,其已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希望本案可以为群众敲响警钟,遇事需心平气和,否则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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