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因为女儿在舒城县城某中学读书,为了照顾女儿生活起居以便孩子能安心学习,就在学校附近工厂找了份工作并租了房屋陪伴女儿一起生活。
2011 年 10 月 14 日下午,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舒城区某路口与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章女士的电动车严重受损及身体受伤。后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章女士负次要责任。
张女士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治疗费用3万余元,期间周某仅支付1万元;章女士出院后,双方为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章女士遂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庭审中,章女士在诉赔请求中主张采用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供了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以证明自己虽为农村户口,但自 2009年起就在城镇居住。周某认为自己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自己负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章女士既然是农村户口,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女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提供了连续2年在城区居住生活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章女士的损失应依据其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具体因素,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本案中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且消费满一年以上。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章女士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相关诉赔项目的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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