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省出台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去年结合省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两年多来,我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始终在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上下功夫,不断优化政策设计。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原未实施新农保的54个县(市、区)和原未实施城居保的56个县(市、区),都被纳入这两项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惠及城乡群众约1500万人。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迈入“全覆盖”之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城乡群众最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
参保原则——年满16周岁自愿参保
问: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这项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使参保人在年老的时候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提高老年居民的经济自立能力,进而推动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干群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参保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缴费标准——设10个缴费档次
问: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答:目前,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每年缴费一次,参保者可以自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目前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问:需要缴费多少年才能够领取养老金?
答: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待遇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问:到60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发放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问:能否同时参加或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或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如重复参加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如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追回。问:参保者缴纳的养老金是否安全,待遇如何确保不被侵占?
答:对于城乡居民的“养命钱”,我们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或存折上。
问:参保人员死亡的,亲属能够继承权益不?
答: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社会优抚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下一步,国家将适时研究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城居保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参保群众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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